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民初5477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43647020,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中豪国际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永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浙江光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