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民初393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1191N。
法定代表人:俞文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为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