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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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337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体育场路27号1-5层、10-15层、19-21层。
负责人:朱俞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洁,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1191N,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俞文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对浙江国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成祥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