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923号
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567422493。
法定代表人:方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28号万华科技园研发楼301室、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65237176N。
法定代表人:沈霞。
被告:**,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灿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