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3586号之一
原告: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巫晓军、**。
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33元,减半收取48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636.5元,由原告临安市万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