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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

核:机密程度:

拟稿:

2013年8月7日文别:民事裁定书

字号:(2013)杭余塘

商初字第618号共印8份标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龙旋村11组南村8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501302316。

委托代理人:任慧丽,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前村街西2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东塘河村18组苏坝桥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洪诉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国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国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原告陆国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