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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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7日文别:民事裁定书
字号:(2013)杭余塘
商初字第616号共印8份标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龙旋村5组小路里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305212351。
委托代理人:任慧丽,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前村街西2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东塘河村18组苏坝桥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如兴诉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