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6执18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传。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6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4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805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申请执行费2045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173.4元,优先扣除诉讼费后,支付给申请人46173.4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浙BX23**的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依法现场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至。 鉴于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1000元(未执行到位)、司法拘留15日(未执行)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永正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采取罚款1000元(未执行到位)、司法拘留15日(未执行)的执行措施。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67173.4元,优先偿付受理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6173.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1758826.6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约谈笔录等材料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06执18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奭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