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3206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89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传,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金金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