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6481号
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7347412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岩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89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传。
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