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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7986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A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