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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永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927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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