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927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A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