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4民初2039号
原告:某某租赁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租赁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租赁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租赁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