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鲁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21726号 原告:湖南鲁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雷锋大道西侧0801868幢2楼202(***私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鲁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鲁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鲁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鲁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湖南鲁工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