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江滨西大道57号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572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丽劳人仲案(2022)391号仲裁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3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车辆,本院均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房产,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参与分配。除上述资产外,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1执8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