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3民初10596号 原告: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横涨村(洛兹建材市场B61-B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MJJC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江滨西大道57号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572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865.4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113865.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对账清单上签字的***确实是公司员工,但公司没有收到发票,也没有进行抵扣。原告未提供采购合同,对原告诉请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奉化宝龙地块1-18*21地块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原告向被告该工地提供挤塑板。2020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挤塑板供应金额合计113865.48元,被告员工***在该对账单签字。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另查明:***系被告公司股东、董事。但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对账清单、增值税发票及原、被告***以证实。 本院认为,奉化宝龙地块工程项目由被告实际施工,买卖合同经手人***系被告股东、董事,被告也认可***系该公司员工,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但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认为未收到发票,但***作为被告工作人员未向原告交付发票是被告内部管理问题,不能用于对抗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自对账结算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3865.48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113865.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被告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