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3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环保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09015833K。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强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5724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江滨西大道57号1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92570.04元、执行费9325.7元、诉讼费2631.5元,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等金融机构,额度轮候冻结账户,扣划部分存款。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
3.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4.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道江滨西大道57号1906室的房地产,并邮寄参与分配函给首封法院。
5.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
6.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信息。
7.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商业保险信息。
8.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财产情况,公司高层电话汇报了相关情况。
9.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司法拘留的决定,暂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465285.23元,结算诉讼费2631.5元,执行费5827.89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56825.84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6执23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童**
审判员吴菓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