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3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7532522C,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5724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3民初4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万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445元、执行申请费54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但账户内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信息。 3.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另案查封。 4.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1806室不动产另案查封。 5.2022年8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2022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22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22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万元,并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445元、执行申请费54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国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3执165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