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701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诉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沪0117民初1701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0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銮宝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