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5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盛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凝香路1号E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ANA93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道江滨西大道57号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572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盛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05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盛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391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部分存款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属于轮候冻结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因暂未实际控制到位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3年11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嘉盛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国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05执4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