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异42号
案外人:***,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干银菲,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杭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位于上虞区永和镇锦绣四明紫云阁10幢1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陈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章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