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终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舜江东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江润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江润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4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海滨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滨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