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2741号 原告:杭州富阳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兴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548743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杭州市富阳区,由杭州富阳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舜江东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054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富阳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金盾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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