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4执1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6743.9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车辆及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系轮候冻结,余额较少不足以支付案款,对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郫都区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96743.9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一、对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郫都区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二、对被执行人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蜀汉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壹年(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