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42526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武军。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飞楼宇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