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12执保906号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94596H。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沂河路与通达路交汇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A区21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5EN81R。

法定代表人:冯自果,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北路2幢50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8773623X6。

法定代表人:李笑玲,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界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仁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