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716号
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51城建时代广场1342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
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五金北路2幢501-5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笑玲。
被申请人冯自果,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通达路交汇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A区21号4层。
负责人翁明龙。
被申请人临沂丽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通达路交汇处鲁南国际工业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吕涛。
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冯自果、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丽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冯自果、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丽州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冯自果、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丽州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