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顺达路与紫昇街交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沂河路与通达路交汇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A区21号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金城街道五金城金都市场五金北路2幢501-5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1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应偿付案款本金1590766元及利息。 2022年4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通过短信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2年4月12日、2022年6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2022年8月16日,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6月2日,到房产局查询名下无房产。 本院已经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浙江海林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在外地,无法对其实施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全部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9076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朱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