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汉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903民初596号

原告:浙江汉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新村********。

法定代表人:奚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军、鲍缀倩,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v>

法定代表人:邬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杰。

被告:舟山市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银雁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顶峰,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乃菲莎·尼合买提,舟山市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汉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嘉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方公司)、舟山市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7日诉于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忠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缀倩、被告世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杰、被告半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汉嘉公司申请,本院就相关事项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世方公司向汉嘉公司支付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款674528元(含质保金121775.9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其中:质保金逾期付款损失以12177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除质保金外的欠付工程款以552752.1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世方公司向汉嘉公司支付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的工程款1962563.19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1962563.1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判令半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世方公司欠付款项承担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4日,汉嘉公司与世方公司签订《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半世岛工合字(2018)003号-B﹞与《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半世岛工合字(2018)004号-B﹞,由汉嘉公司分包世方公司承包的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及硬装工程,上述合同对工程的范围、工期、工程费用及结算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根据建设单位即半岛公司书面开工报告,汉嘉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后该两项工程顺利竣工并通过验收,双方于2019年9月11日对软装工程进行结算,确认软装工程的终审价为2435518元,硬装工程因世方公司审定流程等原因至今未完成结算。截至目前,世方公司尚欠汉嘉公司软装工程款674528元(含质保金121775.90元),除质保金外的硬装工程剩余工程款1962563.19元(质保金253393.50元应于2020年7月29日质保期届满后返还)。

世方公司辩称,世方公司为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总承包单位,半岛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因案涉硬装和软装工程不包含在世方公司与半岛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为遵守住建部专项整治规定,半岛公司与世方公司另外签订硬装和软装承包合同,并将该工程交予半岛公司指定分包单位即汉嘉公司施工,半岛公司允许世方公司在其中收取一定税管费作为利润和总包管理时的配合费用。工程结束后,世方公司与半岛公司就软装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4861887元,同时世方公司与汉嘉公司进行结算,金额为2435518元。目前世方公司已收到半岛公司该软装项目工程款3521980元,支付汉嘉公司1760990元,尚欠674528元。而硬装工程,世方公司收到半岛公司该项目款项为3102838.40元,支付给汉嘉公司2851912.36元。由于汉嘉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结算材料,故世方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该合同价的80%,世方公司尚欠汉嘉公司金额为258509.60元(3888027元*80%-2851912元)。鉴于汉嘉公司系建设单位即半岛公司指定分包,故汉嘉公司在与世方公司签署两份合同的同时提交一份承诺书并承诺:其同意与建设单位即半岛公司按照世方公司与半岛公司签署的承包合同自行结算,世方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成就条件是半岛公司向世方公司付款,在扣取管理费及世方公司必须承担的费用后拨付给汉嘉公司。现半岛公司未支付世方公司工程款,故世方公司向汉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世方公司也无需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半岛公司辩称,半岛公司就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与世方公司签订了包括案涉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在内的17份工程合同,合同总价3.89亿元,而根据半岛公司财务审计显示,半岛公司已向世方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达到5.35亿元,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总金额,故半岛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如下:朱家尖ZJ-07-04A地块项目即朱家尖半岛项目由半岛公司开发建设,世方公司系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人。2018年,半岛公司与世方公司分别签订《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半岛工合(2018)20号﹞、《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半岛工合(2018)21号﹞,约定半岛公司将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软装工程承包给世方公司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5832096元(含税)、5031400元(含税)。后世方公司与汉嘉公司分别签订《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半世岛工合字(2018)003号-B﹞、《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世半岛工合字(2018)004号-B﹞,双方约定将上述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软装工程分包给汉嘉公司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3888027元(含税)、2515700元(含税),其中:软装工程价款在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质量保修金5%待保修期(一年)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无息);硬装工程在结算确认后15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造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世方公司收到汉嘉公司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书面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汉嘉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及其他费用后无息返还汉嘉公司,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上述软装及硬装工程的保修期均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汉嘉公司即按约进场施工,2018年7月30日,上述软装及硬装工程均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9月11日,双方确认软装工程结算价款为2435518元,硬装工程价款因故未完成结算。

根据汉嘉公司申请,本院就案涉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造价委托舟山市万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关于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朱家尖半岛项目(南沙里)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价款为4577926元。对于该鉴定意见,双方均无异议。

另查明,一、世方公司确认案涉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尚应支付汉嘉公司工程款674528元(其中质保金121775.90元),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已付汉嘉公司工程款2851912.36元;二、根据鉴定意见,汉嘉公司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世方公司向汉嘉公司支付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的工程款1726013.64元(其中质保金228896.3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22889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除质保金外的欠付工程款以1497117.3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朱家尖半岛项目自2020年初起处于停工状态,半岛公司已于2020年7月21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四、庭审后,汉嘉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确认汉嘉公司对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部分的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半岛公司对此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程序上未提出异议,实体上称由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汉嘉公司与世方公司所签订的《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分包合同》、《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汉嘉公司是否就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与半岛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二、案涉工程价款(利息)的认定、支付期限及责任主体;三、汉嘉公司是否就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争议焦点为一即汉嘉公司是否就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与半岛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本院认为,虽然从合同形式看,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系由世方公司向半岛公司承包后又转包给汉嘉公司,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系由发包人半岛公司对特定项目进行指定分包施工,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指定分包人汉嘉公司完全代替承包人世方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汉嘉公司与半岛公司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案涉工程价款(利息)的认定及责任主体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案涉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尚应支付工程价款674528元,其中质保金121775.90元,硬装工程价款为4577926元,扣除已付款项2851912.36元,尚应支付1726013.64元,其中质保金228896.30元。关于利息损失起算问题,虽然案涉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均已完工,且已过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但因其中硬装部分工程款在本案审理期间即2020年7月23日通过司法鉴定才确定,故本院将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中的利息起算时间节点及适用标准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确定为:软装工程部分除质保金外的欠付工程价款以552752.1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质保金12177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硬装工程部分除质保金外的欠付工程价款以149711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质保金22889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责任主体问题,案涉项目工程由于半岛公司资金链断裂而于2020年初全面停工,该责任不在汉嘉公司,鉴于汉嘉公司与世方公司所签订《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分包合同》、《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汉嘉公司诉请判令世方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汉嘉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半岛公司承担责任。鉴于半岛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半岛公司的其他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汉嘉公司是否就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由于半岛公司与汉嘉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汉嘉公司已为案涉工程投入了相关的人力与物力,汉嘉公司的投入已经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中,故汉嘉公司就上述工程价款应当在半岛公司在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本诉讼请求系汉嘉公司庭审结束后增加,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半岛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半岛公司在收到汉嘉公司上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后在程序上也未提出异议,故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院决定将该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世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嘉公司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软装工程价款674528元(其中质保金121775.9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除质保金外的欠付工程价款以552752.1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质保金12177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世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嘉公司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硬装工程价款1726013.64元(其中质保金228896.3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除质保金外的欠付工程价款以149711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质保金22889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确认汉嘉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合计2400541.64元在半岛公司在案涉朱家尖半岛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汉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5元,减半收取13002.50元,由汉嘉公司负担。鉴定费52000元(由汉嘉公司预付),由汉嘉公司负担5028元,世方公司、半岛公司共同负担469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缪忠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左雯洁

书 记 员 蒋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