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0104民初775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采购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艺空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广艺空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5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破碎沙,被告欠原告部分货款25500元未付,故起诉至法院。
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要求依法判决。
经本院询问并释明,原、被告均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广艺空间公司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255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2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