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民申1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艺空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艺空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涉案房屋跑水,楼下房屋被淹的直接原因是电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扩大我公司的合同义务,认定我公司未切断水源是导致跑水的直接原因系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赔偿损失仅限于合同相对方,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对第三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系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我公司申请对案件予以再审。
***提交意见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广艺空间公司每天在施工后需要断水断电,涉案房屋跑水是广艺空间公司施工后未切断电源导致的,并非是热水器质量的问题。原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正确,请求驳回广艺空间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广艺空间公司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百合公寓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百合公寓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第五条施工人员注意事项中明确约定,施工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水源、关闭门窗。涉案房屋装修期间处于广艺空间公司的控制之下,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现因广艺空间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施工程序施工,在电热水器接口断裂后,因未切断水源,造成楼下房屋被淹,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楼下邻居房屋被淹的损失,***已在另案中予以赔偿,故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广艺空间公司承担赔偿该项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广艺空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