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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财与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637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系***的丈夫。 第二、第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第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5.6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3,16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