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3490号
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586号银河青城12栋5层3**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诉讼标的1508057元,后原告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8372.51元),由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18347.51元退还原告新疆新业鸿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