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民初1586号
原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东沙铭城7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88472344R。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芳,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子湖镇高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716374124。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
被告:***,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效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莊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