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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3953号
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道感堂村。
法定代表人:孙仁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斓,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东沙铭城7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缴纳诉讼费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杜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