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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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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5221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春潮村。
法定代表人:杨华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加,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东沙铭城7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与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江界牌建筑机械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周丹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叶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