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91执6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东沙铭城7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88472344R。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被执行人:***,男,1956年09月2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顾根云,男,1957年0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根云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民终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根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8日向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0191执622号,执行标的为455327元及债务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支付本案诉讼费9680元及执行费68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顾根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顾根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结果如下: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根云银行存款97876.13元,结算本案诉讼费9680元及执行费6875元及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7012元后,剩余74309.13元本院已退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顾根云名下1个支付宝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支付宝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80.52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财付通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25.28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到;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顾根云户籍地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顾根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被执行人***、顾根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顾根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另查被执行人***、顾根云名下无其它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以预告书及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的救济程序。
被执行人***、顾根云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81017.87元及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91执6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国华
审判员张清华
审判员吴文兵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卜文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