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466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大海沙石场,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港区。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海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东沙铭城7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椒江大海沙石场与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江大海沙石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椒江大海沙石场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前,以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大海沙石场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