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虎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5294号 原告:上海虎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2幢-13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4GN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黄燊,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东***7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8847234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虎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虎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虎喆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