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5民初3769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沙铭城7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8847234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计1454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