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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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65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217704F。
法定代表人:吴智晖。
被执行人: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丰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9012505Y。
法定代表人:孙秋美。
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66188564C。
法定代表人:章飚。
被执行人:孙秋美,女,1962年9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章水法,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诸暨市顺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丰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8736755XD。
法定代表人:孟良锋。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孙秋美、章水法、诸暨市顺泽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1民初6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告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2021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顺泽运输有限公司、孙秋美、章水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孙秋美、章水法、诸暨市顺泽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执6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耀泽
审判员应雨光
审判员张方媛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