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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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执6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仲裁委员会(2020)绍仲字第0334号裁决书,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剩余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系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现已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债务。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