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2265号
原告:**如,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
法定代表人:章彪。
被告:***,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如、***与被告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如、***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如、***负担。
审 判 员 李冠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周菲
书 记 员 赵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