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执4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170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070658879。
法定代表人胡伟民。
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组织机构代码:666188564。
法定代表人章飚。
被执行人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丰木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12505。
法定代表人孙秋美。
被执行人诸暨市欢乐之家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浦阳新村17号,组织机构代码:059558658。
法定代表人章飚。
被执行人浙江恒求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组织机构代码:550543333。
法定代表人章飚。
被执行人章飚,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阳街道××××室。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735000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4150元,案件受理费371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欢乐之家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恒求新材料有限公司、章飚、***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但申报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欢乐之家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恒求新材料有限公司、章飚、***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欢乐之家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恒求新材料有限公司、章飚、***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已冻结***邮政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帐号、财付通账户,已冻结章飚名下财付通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已扣划上述账户余额61342.55元,扣除罚款2000元后,剩余款项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已轮候查封***名下车牌号为浙D7××××、浙DJ××××小型汽车两辆,已查封章飚名下车牌号为浙DB××××小型汽车一辆,已轮候查封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DQ××××、浙DQ××××、浙DB××××小型汽车三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执行中已轮候查封章飚、***名下诸暨世纪花城晴川阁住宅一套,诉讼中已轮候查封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金宇绿岛2幢及地下车库,诉讼中已轮候查封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陶朱街道快速路以西土地一块;已冻结被执行人章飚及***名下保险单7份。截止2021年3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9342.5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欢乐之家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恒求新材料有限公司、章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市欢乐之家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恒求新材料有限公司、章飚、***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飚、***作出罚款、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欢乐之家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恒求新材料有限公司、章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天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欢乐之家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恒求新材料有限公司、章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49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骆林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