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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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287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三都村。
法定代表人:章飚。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