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287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道三都村。 法定代表人:章飚。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亮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