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170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 颜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