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圣和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25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圣和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925民初3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盐城市圣和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91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止每月20日前分别给付货款本金2.5万元,2020年4月28日前给付货款9100元及约定的利息。如两被告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的给付余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1741元,由被告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2021年3月30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于2021年3月30日对其进行了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2020)苏0925民初3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陈 松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