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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2执恢21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2014)金义上溪商初00814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金义执民字第114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恒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违约金118467.47、律师费7500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尊宇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