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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9921号
原告:义乌顺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夏荷路5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杭。
被告: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州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宋寅善。
被告:姜小军,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义乌顺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小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顺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顺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小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傅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