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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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2执4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双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光明村岭山。
法定代表人:王净净。
被执行人: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双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浙0782民初176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16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双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82执4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金子丰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